适用法律与争议机构是两项不同选择。合同写“英国法”或“中国法”,本身并未决定由哪个法院或仲裁庭处理争议。
选择自由有边界
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通常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,但须考虑中国强制性规定、公共利益及特定事项的特别规则。普通国际供应合同不能与受强制制度约束的交易混为一谈。
比较实际处理成本
供应商、证据、履约和资产主要在中国时,中国法可能减少外国法查明及翻译工作。集团统一合同、融资安排、境外中立机构或相互衔接的多份协议,则可能支持外国法选择。在中国程序中适用外国法可能涉及提供法律内容、专家及查明成本。
单独分析CISG
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可能适用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。仅写“中国法”不当然解决公约适用问题,应考虑采用、允许范围内调整或明确排除。合同效力及货物所有权等也并非全部由CISG处理。
用资产和救济检验条款
选择中国法不必然要求中国法院诉讼,外国法也不自动排除中国法院。应同时比较管辖、仲裁协议、证据语言、财产保全、裁判在资产地的承认执行及总成本,避免只因法律名称熟悉而作决定。